为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心(简称中心)的管理,使教师请假做到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程序化,特结合中心工作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凡中心工作人员在遵守《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》(佛科院人〔2009〕8号)的同时,均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。
第二条因事、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教师,须履行请假手续,手续完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。
第三条因事、病等原因不能如期上课的教师,需提前通知学生,并按教务处的规定,办好相应的调课手续。
第四条根据中心的实际,凡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分配,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或未完成工作者视为旷工。